刑法第163条的更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8 06:00:23 166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即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同时,也提到了立案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如果案件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就需要撤销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句中的“前提条件”改为“条件”,将“就是”改为“满足”,将“没有犯罪事实”改为“没有犯罪事实”,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改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最终,我们得到的改写后的句子是:“满足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撤销案件是相对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那么,不具备三个条件就不能立案,如果已经立案,那么就必须撤销案件。

撤 销 案 件 的 条 件 : 前 提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案件:

1. 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确有错误的;

2. 确实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

3. 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 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6.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因此,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案件将不予撤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案件:1. 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确有错误的;2. 确实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3. 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 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的;5.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6.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案件将不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终止审理相关文章
  • 探究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量刑情节一般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犯罪中止、防卫过当等。而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量刑情节的竞合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023-07-06
    151人看过
  • 刑法第196条最新规定
    我国《刑法》196条的规定内容如下: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196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信用卡诈骗罪,其立案标准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2023-08-13
    444人看过
  • 新刑法规定的第五十七条
    新刑法全文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远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死刑,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新刑法全文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远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死刑,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本条第
    2023-05-01
    269人看过
  • 新刑法规定的主刑第五十七条
    新刑法全文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远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死刑,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新刑法全文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远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死刑,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本条第
    2023-05-01
    204人看过
  • 新刑法规定的主刑第六十四条
    新刑法全文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规定。本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
    2023-05-01
    198人看过
  • 新刑法规定的主刑第五十八条
    刑法全文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则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发生新刑法全文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在主刑执行期间对罪犯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
    2023-05-01
    363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更多>

    #终止审理
    相关咨询
    • 刑诉法163条撤案内容新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26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刑诉法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是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3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被称为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本规定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 刑诉法第163条怎么撤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4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