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3 09:42:38 281 人看过

《保险研究》2004-12-25

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6日,香港A公司向P保险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提交了一份《财产险投保申请书》,为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Z公司投保财产险及工人工资和租金间接损失险,投保金额为1404万港元。次日,P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财产保险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费及费率以安排为准,保险期限自1996年4月17日至1997年4月17日。1996年5月15日,A公司交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共219万港元给P保险公司的指定收款人香港某保险咨询有限公司,P保险公司确认已收到保险费。

Z公司原于1989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企业法人,1995年11月24日变更为Z公司,同时所有股权转由香港K公司持有,已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995年5月1日,K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约定从即日起K公司在Z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所有在中国境内公证处股权转让手续及费用由A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到1995年11月11日才在香港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系独资公司。A公司成立后,没有向深圳外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投资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1995年底,Z公司停止生产,仅保留几名员工看管财产,1996年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拍卖Z公司的主要机器。

1996年6月5日凌晨,Z公司首层厂房发生火灾,经在场人员扑救,当消防人员到场时火已熄灭。公安部门对火灾原因初步鉴定为纵火,但没有查获纵火人。现场有16部纺织机,其中8台机器的马达、电路开关、设备零件被烧毁。负责灭火的公安消防中队证实,火灾厂房装有自动消防喷水系统。火灾发生后,A公司向P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索赔总额为港币367.5万元。

1997年9月2日,P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给A公司,以A公司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与A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A公司和Z公司遂向P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P保险公司赔付保险。

一、处理此案的几种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P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其理由是:A公司按照P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投保时如实填写了一系列材料,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P保险公司是在对上述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之后才签发保单的,对被保险财产的情况是清楚的,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P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P保险公司应以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拒赔。其理由是:A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谎称保险标的物置备有警报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也不告知Z公司已经停产,投保财产被法院查封,只有几个看管人,其隐瞒的事实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P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A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P保险公司应以A公司违反保险利益原则为由拒赔。其理由是:A公司虽然与K公司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将K公司在Z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使Z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公司,但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向深圳外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投资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Z公司的投资人仍为K公司。因此,A公司对Z公司的财产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P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P保险合同无效,P保险公司自始至终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本案的评析

本案为涉港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第3项: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的规定,本案争议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处理。

此案的关键在于是选择诚实信用原则还是选择保险利益原则来处理。第一、二种意见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的,第三种意见则是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处理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即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的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承保费率的每一项事实。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一般对投保人的告知项目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包括:有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风险因素或风险增加的情况;损失期望高出一般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被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等。此案中,A公司已如实填写了投保单上列明的各种问题,因此可视为A公司已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第35条第l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此案中Z公司有专人看管保险财产,且经公安消防中队证实,厂房装有自动消防喷水系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末履行保证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它在合同中规定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可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从保险实践看,这一条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在此案中,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明知Z公司已停产且财产被法院查封,仍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则构成弃权与禁止反言。综上所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已有的证据看,究竟是A公司隐瞒事实,还是P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构成弃权与禁止反言,尚难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进一步举证,否则,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P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可能性较大。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l、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产生于财产所有权,但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负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以及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本案中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人是A公司,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Z公司,A公司举出其与Z公司的独资投资者K公司签订的关于将Z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合同以及Z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用以证明其对所投保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Z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从1995年11月24日该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由K公司持有至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止,其独资的股东一直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对Z公司的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故A公司与P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基于保险合同无效,P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对所投保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其它原则将难以成为抗辩的理由。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只要能够证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使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丧失合同基础,就能使案件朝着有利于保险人的方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事实上,进入诉讼程序后,一、二审法院均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n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介绍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2023-08-12
    330人看过
  • 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规定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理论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或者说是第一重要的原则。因为经济社会客观上存在着可保利益,人们把可保利益转换成保险利益,就能使个人或组织的财务状况得到保障,从而产生了保险的需求。这是保险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始动力和重要原因。保险利益原则的指向对象关系到财产、责任利益的损毁和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所以任何保险法律规定的疏忽或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理解掌握的任何偏差都会给社会财产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带来无谓的风险。笔者针对《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图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所益处。一、《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及在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不全面。《保险法》第十一条关于保险利益只对投保人作出了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否具有保险利益未
    2022-05-02
    351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有满足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条件,才能成为合法的投保人。这些条件包括:保险利益必须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并且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必须确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基于法律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权益。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投保人。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要满足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利益必须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次,它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最后,它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什 么 是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023-09-02
    192人看过
  •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时效当前理论界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争论(一)保险利益的翻译及定义保险利益的英文原文为InsrableInterest,我国将其译为保险利益,但很多学者认为如此翻译不妥。部分学者主张译为可保利益或可投保利益,也有学者主张应译为可投保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我国香港学者将其译为可保权益。从原版英文词典的解释来看,InsrableInterest是指Interestcapableofbeingi
    2023-04-23
    440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
    2023-07-28
    384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全面解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一)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
    2023-06-09
    291人看过
  • 道路运输保险利益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1.主动声明。2.如实声明。3.不违反保证。(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
    2023-04-24
    342人看过
  • 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探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现行《保险法》是锁定了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对此,我们引入国际贸易中的一类实例进行分析。如果国际贸易合同双方采用CFR(成本加运费价)贸易术语,则货物应由买方(进口方)办理保险。为了有效地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货物在装船前,买方就应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但货物在装船前,货物所有权仍然在卖方手中,风险也仍然由卖方承担,此时买方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要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会限制某些正当保险交易的达成,造成交易呆滞。一、存在时间要求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利益已不存在,即无损失可言。反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具有保险
    2023-04-23
    302人看过
  •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
    2023-04-23
    430人看过
  •  确保合同成立后利益维护的法律原则
    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有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责任。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有责任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信息来生成法律分析。请提供有关法律标题、正文内容或者相关背景的信息。这段话强调了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有责任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段话并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标题、正文内容或者相关背景信息,因此无法进行法律分
    2023-08-27
    213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亦遭受损害。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就保险利益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其意如下: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馆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如果在12月20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馆就会招来很多滑雪的游客,从而收到大批租金;如果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馆就门可罗雀,生意清淡。因此,雪对这家旅馆的老板就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
    2023-04-23
    169人看过
  • 简介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限制及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
    2023-04-23
    309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有什么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是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呢?金投保险网介绍,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
    2023-02-24
    481人看过
  • 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有法律上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在签订的同时,就要对被保险人起到保险作用。对于其他的保险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标是财产等利益,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则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人身安全。(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品德,而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诚信更是非常重要。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要诚实地向对方充分公开重要事实,不允许有任何虚假、欺瞒的行为。除此之外,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诚信也是必要的,一定要诚实的地上报签订合同所需要的资料信息,避免因为虚假信息导致出险之后不能理赔。(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的是导致保险事故是赔付的原因选择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保险事故中,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能所有的原因都进行赔付,否则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会非常大,所以在赔付的时候,只
    2024-01-28
    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
    •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按照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
    • 2023年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5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实际生活办理保险的程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再向投保人签发盖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该正式保险单无须投保人签字。 二、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21
      建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 2、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合同内容。
    • 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限制及适用范围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0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