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所谓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搬迁的,应该在新的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因其搬迁就中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按下列方法转迁:
(1)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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