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如何的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19:29:18 221 人看过

一、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如何的呢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什么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3: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物上代位权是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什么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有财产标的和人身保险标的。一、被代位追偿了的后果是什么被代位追偿了的后果是第三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纠纷事故本身各方的责任比例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只是权利方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代位方进行索偿活动,并不会对被索偿方造成特别的影响。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
    2023-03-14
    416人看过
  •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如何的权利
    一、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如何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法定情形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债务人如何进行维权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报警处理,报警后警方会对债务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情节轻微的,可能会批评教育;如果情况较严重的,会给予治安处罚,可能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治安
    2024-01-09
    327人看过
  • 如何使用人身保险的代位权
    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且具人典型的人身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什么情况下,自然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
    2023-03-09
    287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如何取得
    一、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
    2023-06-01
    409人看过
  •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如何进行取得?
    物上代位权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如何取得:物上代为权的获得只能是通过委付取得。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是什么意思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023-07-19
    470人看过
  • 从代位权涵义论代位权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4-04-20
    135人看过
  • 如何行使代位权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一、债权人代位权及行使条件(一)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二)行使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023-03-12
    498人看过
  • 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
    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有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是合法有效的或者债务人没有可以执行的债权等,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案件执行期间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一、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
    2023-08-12
    456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呢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向其履行义务,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对人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一、代位权的法条有什么代位权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因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公司逃避债务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债权人可请求法院,通过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且该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还要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向债权人主张相对人
    2023-03-29
    94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取得的基础是什么,取得途径是
    一、物上代位权的含义: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二、物上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三、具体介绍:1)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②委付必须由被保
    2023-03-17
    305人看过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呢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文具体介绍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流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3-05-05
    421人看过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诉讼时效的界定
    案情原告:某保险公司(简称A公司)被告:某运输公司(简称B公司)被告:某海运公司(简称C公司)1999年10月16日,A公司承包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香港某木业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收货人是上海某装饰耐火板有限公司(简称E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1999年10月6日装船,B公司的代理人B公司的德国公司签发了以B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ANJINSAVANNAH轮。该批货物于1999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1999年11月16日,E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1999年11月17日,中国某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999年11月23日,A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某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23
    2022-04-28
    308人看过
  •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哪些条件呢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一、代位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
    2023-03-13
    21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律怎么规定的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哪些后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
    2023-02-11
    48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2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
    • 请问保险人如何才能取得取得物上代位权后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9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后的途径有: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①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如何取得与行使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2
      详看《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至四十八条,还有不明白,找律师面谈
    • 保险物的代位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5-01-20
      在保险事故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委付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按照推定全损进行赔偿,并且以明确的方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各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要求保险合同。
    • 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如何行使代位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