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刘先生发现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工作人员改掉了合同中的一个词,使他的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成了“公寓”。刘先生要求对方给个解释,开发商工作人员称“公寓”和“住宅”没太大的差别,是销售人员个人疏忽造成。而刘先生提出的“起码赔我一台彩电,表明一个道歉的态度”的要求则被开发商拒绝。
“住宅”变“公寓”
住宅合同签好被收走
这段时间,刘先生为自己买的一套商品房而怄气。他是金牛区一家医院的医生,在离单位近的城西看过几个楼盘后,最终看上了位于青羊区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
刘先生说,去年12月中旬去售楼部选房,销售人员透露了他们的楼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住宅,一种是公寓,产权都是70年。刘先生当时并不太了解差别有多大,但他态度却很明确,“当然要住宅”。
他选下其中一栋楼的1601房,当时售楼小姐亦明确,这一套肯定是住宅。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双方购房合同“主合同条款的补充约定”一页“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明确: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如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对商品设计用途改变的,以报告书载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合同签好后,售楼小姐称需暂时收走,要拿去盖章,大概过两周左右的时间再返还。
再见合同,住宅“没了”
不久,售楼小姐就电话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刘先生说自己没什么买房的经验,而且合同页那么厚,根本没考虑去细看,心想合同都签字了,对方应该不会有什么“小动作”。
但直到他前去公积金贷款中心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输入他购房的具体信息却告诉他,其所购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公寓。刘先生顿然觉得诧异,赶紧拿出购房合同原件端详,这才发现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处更改:合同中本来勾选的“住宅”一项被打了个叉,重新勾选了“公寓”一项。而拿回合同后,他完全没注意到这个更改的细节。
“我难以接受。如果开发商一开始明确并如实地告诉我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会买。怎么可以用诱导欺骗的手段对待我呢?”刘先生说。经过咨询律师,刘先生提出一个索赔诉求,他自认为要求并不高,“赔偿我一个彩电,表明一个认错的态度。”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回应,也没人向他道歉。售楼人员朱小姐告诉他,现在公司房价涨那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议。
售楼人员:税费无差
刘先生在获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的售楼人员朱小姐。开始,朱小姐称,这个项目里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刘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后经过查询,朱小姐又答复他的1601房确实产权性质是公寓。而且同一楼层,和1601朝向、户型完全一样的1606却是住宅。对于他的疑问,朱小姐让他宽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为公寓,税费和后期物业管理费都是一样的。”
果真如此么?12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致电朱小姐,后者则以休假为由而让记者咨询售楼部热线。但几分钟后,朱小姐马上联系上刘先生,称他们负责的经理会跟他联系。但据刘先生称,其负责人至今仍未联系过他。
律师观点:存在欺诈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辉认为,住宅与公寓虽然目前在国内两者实际差别不大,但仍属于不同的使用用途。
开发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确标注属于公寓,那么在合同达成阶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果购买者不愿意履行协议,可以要求达成协议自身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过,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阶段要毁约,购买者就得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所以刘先生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
业内人士:差别在保值率
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
“公寓”和“住宅”差别到底在哪里?华西都市报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达到这个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而公寓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成都二手房销售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售卖二手房的时候,房产证上标明为公寓或者住宅,买家会比较在意。因为光标准不同,售卖时住宅类公寓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两者的更大差别在于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
【法律解读】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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