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大多数刑事案件,以下几类应尤其注意:
1、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第二类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5、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
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行中既有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也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此时考生应当把握好处理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最高法解释》
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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