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关键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3:58 446 人看过

“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构成的与相关公开信息不同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和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以个人信任为基础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员工能够证明客户辞职后自愿选择与自己或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视为未使用不当手段,除非员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p>对受保护客户名单的判断,当然离不开商业秘密的一般标准。但是,作为一种商业信息,在具体判断中,考虑的因素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一提到客户名单,很容易联想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很明显,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普通电话簿和网页获得,而不需要太多的劳动和努力。当然,它们不受法律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秘密是对知识创造的保护。因此,对受保护的信息来说,尽可能少的劳动是必要的。权利人应尽最大努力,如与客户长期接触,组织相关会议宣传,与客户洽谈等。权利人了解顾客需求后,应当对相关顾客进行审查、筛选,并做好记录等。只有这样,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努力,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的客户名单,并能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前款所称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对人、财、物、时的投入p>在司法案件中,一些法院将持有人的劳动努力作为决定信息保护的重要因素。在**机械公司、正大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资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现成的客户信息不存在,客户资源的获取有赖于经营者的不断挖掘和培育,而经营者支付经营成本形成的客户名单,构成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潜在优势和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客户信息的广度和深度

客户名单的基本信息通常来源于公共知识,但公共知识处理、筛选和组合的结果可以获得相应的唯一性。在**公司v。吴伟,法院认为,客户名单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只要权利人证明其主张的客户名单上的信息具有独特的内容,他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客户信息来源越广泛,通过收集、筛选、优化等工作产生的信息越多,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信息来源越有限,信息内容就越窄,成为客户名单的可能性就越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列举个人客户姓名不构成商业秘密”。在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诉。三安公司,法院驳回原告的商业秘密保护请求,认为涉案信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理由是原告所拥有的客户名单上只有销售发票或零星的销售合同,且多为小额一次性交易。此外,没有其他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形成客户名单的过程中,在同行业竞争关系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或精力和情感,开发、收集、建立和整理了客户信息,我们不容易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与客户的业务联系等详细信息。”

从信息的构成要素来看,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客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号码,以及客户的一些特殊要求和交易习惯,或有意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购买产品。客户列表不仅是对客户信息的“表面”描述和复制,而且是基于一定范围的信息进行挖掘、处理和重构。与普通的公开信息不同,一些法院提出了“深度信息”的概念,认为这种信息具有更现实、更潜在的竞争优势,更需要保护

客户名单不是一个松散无序的信息组合,仅列出同行业知名企业名称,或简单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信地址和厂商名录,形成客户名单,都不是商业秘密。它必须具有内容的准确性、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和组合的唯一性,法院认为,客户名单实际上是公司以人员和公司声誉为基础,大量人员和财力投入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关系,并不是所有相应行业的单位都能纳入法律认可的客户名单范围。在**公司v。曹军认为,只有在原告证明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并为客户投入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前提下,该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原告仅与列入客户名单的企业进行初步接触,甚至仅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客户名单及其简要信息,则该客户名单将难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公司和**华威公司一案中,法院驳回了**中国公司关于这两家公司构成其客户名单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不能证明这两家公司是其指定的客户,并且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在**公司v。郭敏,法院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地指公众熟知的客户和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从事的具体产品,而是指客户和企业的特殊需求,如需求量、产品名称、规格等,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和交货方式等

第四,客户的稳定性许多法院都对客户名单的稳定性提出了要求,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的客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客户名单包括“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可以理解,客户的稳定性可以弥补客户普遍性方面的一些不足,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客户名单的稳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L)实际交易。一般认为,直接从电话簿、电子邮件、广告资料等中提取的客户名单,缺乏实际的交易行为,客户维护的不确定性较大。实际交易行为所积累的客户名单具有未来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很大。(2)交易期限。一般来说,顾客的稳定性是由时间培养和检验的;因此,客户名单形成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必要保护它(3)固定的交易和交易习惯。一般认为,与客户的交易越趋于固定、常规和习惯,客户的稳定性就越强,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公司诉**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在与特定客户的交易中形成并固定的特定业务信息,包括客户的需求信息,如在用设备、可能的设备、具体要求、设备报价、部分客户之间的具体联系等,由于劳动的逐渐积累,可能形成有价值的秘密信息。在**数码公司和魏*芬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将客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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