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40:29 414 人看过

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破。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最初源于美国。[1]初创时期的隐私权是用于保护个人的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从内涵上看相当于现在的著作权。[2]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隐私权内涵不断丰富,逐渐从著作权中脱离出来。在英美法系,法官通过判例的形式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3]隐私权也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的一些法律中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4]而隐私权”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少数的几部法律中提及。[5]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尚未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及立法实践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已成为共识。[6]

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网络隐私权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7]网络世界独有的特性,令网络隐私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8]研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需要研究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一、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顾名思义,一是私”,二是隐”。与公”相对,私”即个体本位,[9]强调与个体相关的空间、事务与信息。隐”为动词,新华字典的解释为,藏匿,不显露”,[10]动词放在名词前面,则意味着使藏匿”、使不显露”,修饰私”。隐私即为个体对与其本身相关空间、事务和信息的藏匿或不显露,动名词结构的隐私”在法律上转化为名词,其定义可理解为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下的与个体相关的空间、事务或信息。

权”即权利,是权利主体自由支配的权限。隐私权,可理解为个体自由支配与其相关的空间、事务或信息,使其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的自主权限。

(二)传统隐私权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传统隐私权(没有网络因素的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国内学者的看法大同小异。有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也有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还有认为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11]

对传统隐私权的定义,国外较为典型的看法有信息说”与分离说”。[12]信息说”由**·韦斯廷提出,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决定怎样、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有关他们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分离说”的倡导者是**普罗瑟,认为隐私权的核心是个人与公众的分离,避免他人对个人的非法接触。[13]

求大同存小异,可见,传统隐私权的定义主要还是强调个人对其相关的空间、事务或信息处于保密或不公开状态的自主权限。

(三)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具有网络因素的隐私权),则是隐私权在网络特定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其特殊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扩大了人们信息交流范围造成的。当整个世界在网络中成为信息交流的地球村时,一对一的交流模式受到冲击。网上交流的对象可能是个人、群落也可能是企业组织或社团组织,这样隐私权的主体不再局限在个人。由于网络的无边际性,在现实世界里面对面交流的公开信息也可能成为网上交流的隐私。同样,由于网络信息的有价流通,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也与传统环境下隐私权有着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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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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