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6号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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