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复议与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33:11 436 人看过

文本:劳动行政复议和救济申请劳动行政复议和救济(一)期限: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物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人: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被申请人(1)受理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1)决定内容: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申请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权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原具体行政复议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节复杂,逾期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诉讼(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行政复议与救济劳动行政复议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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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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