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的,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提供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的,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提供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农业厅;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办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农业厅;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办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5楼520室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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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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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及相关材料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41、咨询后收到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2、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材料完成后,可以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等待许可证批准结果,并配合工商机关进行现场验证。3、自验收之日起20日内凭通知或通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