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缴纳资金。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已确认为股东,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突出;
2、出资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纳。首次出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或未支付剩余应付资金,导致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的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已办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实物;
5、根据协议和章程,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与实际约定不同。
股权结构的形成
企业具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结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在股权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动趋势。
当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发生变化时,企业股权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股权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可塑结构。股权结构的动态变化会导致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走向的管理方式的变化,所以,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具有弹性的柔性经营组织。
股权结构的形成决定了企业的类型。股权结构中资本、自然资源、技术和知识、市场、管理经验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随着全球网络的形成和新型企业的出现,技术和知识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社会的发展最终会由资本雇佣劳动走向劳动雇佣资本。人力资本在企业中以其独特的身份享有经营成果,与资本拥有者共享剩余索取权。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识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的资本。
在世界全球化进程中,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已成为未来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股权结构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变动的内在动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化,选择好适合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对企业来说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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