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有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直接依法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之前没有占有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的提前占有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当然可以行使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程序才能实现;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什么特点具有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有下列特征: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行纪人是否有留置权
行纪人有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保留委托物。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约定不得留置委托物的,行纪人不得留置委托物。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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