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法定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出具单位:申请人自行打印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出具单位:许可单位。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出具单位: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核对原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出具单位:具备防雷或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
核对原件,须持证人签名,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出具单位:具备防雷、建筑或电气专业施工资格的个人。
加盖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出具单位:具备防雷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加盖出图章、施工单位竣工图章、施工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出具单位:具备防雷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宁分厅(网址:http://wsbs.gdg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广宁县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改)》(2013年)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改)》(2013年)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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