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奇人状告扬州“风鹅”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52:46 348 人看过

今年6月20日,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创始人叶根友,因扬州某某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其自创字体风鹅二字擅用在外包装上,叶根友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告上了法庭。

不过,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却认为,扬州风鹅外包装上使用的风鹅二字,是由设计公司从网上下载的。作为设计结果用户——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已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各种费用,同时也获得了设计成果。

因此作为设计结果企业使用叶根友自创风鹅两个字字体,不构成侵权。

【对簿公堂】

书法奇人叶根友状告扬州风鹅侵犯著作权

今年6月7日,浙江书法奇人叶根友发现,杭州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扬州风鹅外包装盒上的风鹅二字,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扬州风鹅企业未经许可就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独创的书法作品,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著作权。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叶根友当天取证,在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一袋侵权的扬州风鹅产品。

2011年6月20日,叶根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扬州市某某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风鹅产品侵犯其著作权,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侵权作品的产品,也构成了侵权。

因此叶根友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合理费用共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四项请求。

【一波三折】

使用单字能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引争议

据介绍,2007年12月1日,叶根友独立完成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已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对该书法作品进行登记。2008年1月,该作品经江苏省版权局核准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叶根友。对此,叶根友表示,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共5500个汉字,均是自己的书法作品。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在外包装上使用自己原创书法作品中的风鹅两字,已侵犯著作权。

使用单字能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确实有待商榷。昨天,我市司法界认为,随着新技术和新媒介的出现,著作权侵权现象已很普遍。此时,加强著作权保护既是大势所趋。但是又要防止著作权维权过度现象的出现。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社会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版权作品。比如,使用单字或在规定的范围内,限量使用版权作品不构成侵权,这对著作权保护起到长远的推动作用。

也有市民认为,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是作者智力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书法作品的特点,因此使用整幅书法作品中的每一个单字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观点】

生产企业作为设计结果用户不构成侵权

生产企业作为设计结果用户不构成侵权!昨天,生产扬州风鹅的扬州市某某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如是表示。该公司相关代理人高XX认为,扬州风鹅外包装盒上使用的风鹅两字,单从社会使用的效果来说,不存在侵权。

高XX声称,如果认定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中的每一个单字都构成书法作品,社会使用的单字只要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说侵犯了著作权的话,这不仅将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使用功能,同时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都将构成障碍。因为随意使用汉字,都会侵权,以后谁也不敢使用汉字了。

此外,高XX告诉记者,扬州市某某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叶根友独创的书法作品,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利的是设计公司。高XX说,因为设计公司从网上下载了风鹅两个字的字体,这就意味着设计公司实际和网络形成了购买合同。如果超出了叶根友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经正常途径支付风鹅两个字体的使用授权。那么,叶根友可起诉设计公司,却不是设计结果用户(生产企业)。因为生产企业已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各种费用,其中就包括获得设计成果的费用。

【律师说法】

书法作品中单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书法作品中单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顾增平律师告诉记者,叶根友书法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书法作品的要求,即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整个作品中的5500个汉字中的单字,不能作为书法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顾增平坦言,根据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中的风鹅二字的书法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扬州企业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行为侵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著作权的设立初衷。因此,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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