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12:36 169 人看过

发证机关:国务院地精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由贵公司内部沟通和实施。目前还没有公布。试点单位应当选择能够相互竞争、非垄断经营的企业。要做好试点工作,加强领导,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总结完善试点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附: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试点由外经贸企业实施。为保障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并根据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积极、稳定、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股份制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是:(一)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二)通过转变企业管理机制,完善企业管理,更多的企业通过出口创汇,增加利税;(3)经营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企业所占比例较小;(4)有竞争对手、非垄断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职工在企业内的股份,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凝聚力。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目前,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第五条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上市。第六条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改组为公司,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第二章内部职工持股范围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限于以下人员:(一)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作满一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登记在册的正式职工(二)董事,公司监事、经理(3)公司派往子公司、合资企业、合营企业、驻外代表处、驻外办事处,劳动人事关系仍在公司的外籍人员(4)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一)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含发起单位)的职工;(二)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联营单位的职工;(三)职工公司所属单位中(4)公司外党政干部(5)公司外社会人士(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或持有公司其他人员的股份。第三章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第十条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设的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职工持股计划将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审计部门监督。第十一条职工持股计划代表持有职工内部股份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计划负责筹集职工内部股本;内部职工持股集中管理(注册内部职工持股协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登记簿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购股、增持、减持、退股等事项;根据公司内部分配预案办理职工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对内部职工股的股利分配、职工持股数额的增减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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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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