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势变更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当时用工单位本来要开展的项目需要这么一批专业性的派遣人员,但是后来项目被取消了,此时派遣单位可能会被用工单位退回;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比如发生了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转产调整等情况,那么用工单位本身已经要减少人员数量,必然会将不需要的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被法院依法宣告了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那么该单位也必然会将派遣工退回;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这属于派遣工被退回的正常情形。
检察院起诉阶段退回公安的基本原因
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退回公安的基本原因,是刑事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就会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再次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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