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展开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6:59 322 人看过

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执行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出租住房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职工的住房是指职工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及带户返还的标准租私房等。市属产权单位负责对其所有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二、住房普查内容包括:职工有无住房、住房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住房状况等内容和各单位拥有产权住房的数量、分布及使用情况。属于自管的房屋由各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调查,属于委托管理的房屋可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代查,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普查。

三、成立市住房普查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负责进行住房普查的动员、组织和普查培训工作,并对上报的住房普查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四、各单位应按全市统一安排完成《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的填报汇总工作和《北京市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各系统普查机构按全市统一安排将汇总并统一审核后的报表和计算机软盘各一份上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建立统一的职工住房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职工住房档案的具体内容、计算机软件以及住房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工本人和配偶分别逐项填写《调查表》后,由职工本人和配偶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要求逐项签字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产权单位盖章并汇总上报,没有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调查表》无效。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职级(技术职务、等级)以2000年12月31日的情况为准。

六、住房普查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和单位住房情况普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负责组织本系统职工的住房和单位住房情况普查。直管公房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普查,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住房由产权单位组织普查。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由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除中央在京党政机关等单位另有规定以外,其他在京单位的住房普查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

七、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同级财政对该单位暂不予核拨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完成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暂不核准企业住房补贴在成本(费用)中的列支数额。

八、对隐瞒住房状况,多占住房,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出,取消其本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多发放的住房补贴要收缴,情节严重者,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情况证明的,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应出具由住房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本人住房档案材料。

十、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一项政策性强和非常细致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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