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判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以下情况判撤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和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一)主要证据不足的;\n(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n(三)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超越职权的;\n(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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