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规定时间详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9:50:54 233 人看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现阶段股东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1.集中竞价系通常在二级市场直接抛售股票。该方式最为简便,大股东无需寻找到特定的受让方,直接按股票市价抛售即可,但也最容易对股价造成较大波动。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A股单笔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4.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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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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