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体拖欠巨款工会依法调解为劳动者讨薪56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4:52 124 人看过

2009年9月,外资企业道森(美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在拖欠4名职工56万元工资的情况下宣布解体,几名职工在公司清点时扣下了价值不菲的水晶石,并表示如果老板不还钱,就抱着老总从13层楼上跳下去。在双方激烈对峙下,鸿安大厦楼宇工会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出面安抚职工,在东城区朝阳门街道和楼宇工会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职工讨回了应得的利益。

◆侵权事实公司老板宣布解体拖欠职工工资56万

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鸿安大厦内,道森(美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员工高某来到楼宇工作站找到负责同志说:有个事先跟您垫个话,您思想上有个准备,我们这儿(指道森代表处)可能要出人命案,一是我抱着张某(詹姆斯·张,持玻利维亚护照,道森北京代表处老板),从13楼跳下去;另一个是他不捅死我,我捅死他,我怕什么?反正我57岁了,他得让我活呀!

高某当时非常激动,楼宇工会工作站的同志听了以后立即对其安抚说:您慢慢讲,把情况讲清楚,工会组织不仅维护投资人的权益,更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您遇到困难,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助您,您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做不占理的事,况且国庆节就要到了,更不要给国家添乱。

高某表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3年,2009年9月20日,道森北京代表处老板詹姆斯·张突然宣布公司解体,并表示所有员工自找出路,没有任何补偿。高某介绍,该负责人欠他的工资、三险、旅差费等16万多元,欠一起工作的同事刘某30余万元,欠其它工作人员高某、张某等10多万元。

◆案例剖析工会调解质押水晶签订协议逐步还款

工作站的同志听完后,表示先找该负责人聊聊,高某表示,对方有80多部手机,根本找不到人。在楼宇工作站,高某试图打电话给该负责人,但对方拒绝接听。

鸿安大厦楼宇工作站的同志及时向朝阳门街道工会主席王树春汇报了情况,王树春表示,一定要稳定好职工的情绪、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一是尽快与公司老板联系,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二是与高某等人员谈话,劝导员工要以正当方式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三是如果调解不成功,街道工会将协调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经过工会服务站调解,一个多星期里,高先生与该负责人进行了四次交涉,而交涉的情况和内容都及时反馈给工作站。詹姆斯·张最终同意将未运走的三块水晶石(估价在40万元以上)作为质押物,待欠款还清后再交回,高某等人表示可以接受。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规定2009年10月底还清刘某的欠款,2010年7月以前还清高某等人欠款。

工作站同志看完协议后,提出为了避免今后高、刘等人在履行协议的问题上发生不愉快,三人之间另行签订一份承诺书。

2009年10月9日,高先生等人来到鸿安大厦工会楼宇工作站对工会认真负责、热情有效地服务表示感谢,此项因为公司解体拖欠职工钱款的劳动纠纷圆满解决。

◆专家点评职工欠薪优先受偿发生纠纷正当维权

如果公司破产或者注销,拖欠职工工资应该怎么处理?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陈冬梅律师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破产法》和《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指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破产财产分配,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职工工资是排在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其受偿顺序优于国家税款,优于普通债权。破产清偿顺序中的位置前后,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债权的满足程度,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职工的活命钱,将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各种补偿金确定在第一顺位受偿,这反映了我国立法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

对于公司注销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注销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清理以前的债权债务,只有清理完毕,才能合法注销,公司终结。如果职工存在被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形,要及时向清算组主张劳动债权,行使自己的权利。

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形,用人单位出于对法律认识的无知,或因利益驱动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进行清算而去办理注销登记,甚至根本不去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职工遇到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切忌采取过激行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威胁采取跳楼、捅人等做法都是不理智的行为,而私自扣押他人的财产,也超越了法律的边界。

本案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调解组织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如果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公示清单,及时主张劳动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单位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清算组织的要及时向清算组织主张劳动债权,没有清算就解散的,要及时向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

还有就是要充分利用所在区域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在劳动关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内部结构和组织日益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处理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正如本案的纠纷,如果没有工会的参与,很可能激化,造成严重的后果,劳动者有可能从维权者转变为侵权者。所以说,发生劳动纠纷要充分利用工会等合法的组织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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