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5:54 170 人看过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

西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宁市做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起着外树形象、内提品位、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西宁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危旧房分布于市内务区域,不仅影响西宁市的城市形象,更影响到西宁市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为加快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拉动经济增长,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社区居民参与”的运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集中连片开发。注重综合配套,增强服务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在3年内完成西宁市207.58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西宁市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旧房普查统计工作;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划定改造片区,确立改造项目;对重点片区做好详规,编制改造计划;确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并负责对全市危旧房改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即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能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凡列入西宁市危旧房改造计划,总量起点标准确定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市场、商贸、写字楼等开发建设项目,均享受以下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1、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收益可用于危旧房改造支出。

2、免收市政配套费。

3、免收征地管理费。

4、免收城市占道费。

5、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减半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8、减半征收土地评估费。

9、减半征收施工图纸审查费。

(二)由于项目建设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垫资的本应由西宁市政府投资修建的区内城市规划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其建设费用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西宁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定后,由西宁市财政部门解决。

(三)各金融部门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搬迁户,以及购买危旧房片区商品住宅的住户,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西宁市留成部分的,由地方财政列收列支,支持开发企业用于危旧房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五)对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片区,西宁市财政及计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对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供电、给排水、通信、天然气等部门要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工期,确保有关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四、已明令取消及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今后将不再收取

(一)验线费。

(二)招投标管理费。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省、市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一经西宁市危旧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凡取得危旧房改造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计划部门立项或进行备案后,尽快组织建设。凡房屋拆迁后达到建设条件的项目,必须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对达到建设条件,3个月内仍不开工的项目,西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和终止其项目开发权。

(三)危旧房片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造,采用新村建设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实施,或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四)要全面提高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要大力推广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提高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档次。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及建筑材料供货厂家。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六)建成的危旧房片区必须按《西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按《西宁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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