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私自购房,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一栏中写上情人冯小姐的名字,使冯小姐分文未付便成了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妻子何女士知道后状告丈夫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
有妇之夫在外买房
何女士与陈先生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陈先生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工作之余常和生意上的朋友在外娱乐,认识了外地来沪打工的冯小姐。时间一久,冯小姐便成了陈先生的红颜知己。近年来,陈先生与妻子关系不和,正准备离婚。为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陈先生决定在外再买一套房屋。2006年4月,陈先生与冯小姐来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长宁区虹桥一套建筑面积为110.27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为165万元。陈先生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1万元,其余64万元用现金支付,冯小姐分文未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陈先生觉得离婚之后有可能和冯小姐同住,便在合同的买方一栏中写上了冯小姐的名字,陈先生和冯小姐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就这样,冯小姐和陈先生共同拥有了这套房屋。
妻子察觉巨款流出
在陈先生公司担任财务的妻子何女士发现一笔巨款被划出,经查是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才知道丈夫和情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何女士与陈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陈先生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自有资金64万元,是他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司借得的10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何女士和陈先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陈先生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对冯小姐的财产赠与,来源于陈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冯小姐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偿接受赠与,从而获得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从社会一般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均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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