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重新鉴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6-30 03:58:03 232 人看过

伤残重新鉴定的条件:(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伤残重新鉴定条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n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n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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