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61元的,调整到166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329元的,调整到13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997元的,调整到997元。
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至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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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对象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153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14元、91元、6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
根据医疗、工伤、生育三险市级统筹的要求,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和高淳县仍按当地标准制定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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