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凭证,仍然由于强弱地位的反差,要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劳动合同的内容明显对劳动者不利,在劳动合同内容对自己不利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凭证,仍然由于强弱地位的反差,要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劳动合同的内容明显对劳动者不利,在劳动合同内容对自己不利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构成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用人单位以辞退或者降薪为要挟,迫使劳动者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一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出现工伤的责任由劳动者自负,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出台《劳动合同法》之前,在《劳动法》中就已经有了规定,只不过其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两款,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我们知道,对于劳动争议采取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只有对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本是为有效解决劳动争议而设,但实际效果发挥一般。因为劳动仲裁不是终局的,决大多数劳动争议由于确实不服或者恶意诉讼,都又进入了诉讼程序,反而增加了劳动者的成本,也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有学者提议取消劳动仲裁,设立专业的劳动法庭。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从广义上讲也应属于劳动争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从该规定看,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了,是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从保护了呢,事实不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早在1995年,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就已经明确了惩罚措施,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二款就是专门针对无效劳动合同而作出的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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