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09生效日期:2001-10-09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大财税[200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l、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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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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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财政局偷税漏税的怎么处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7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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