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2:31 62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09生效日期:2001-10-09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大财税[200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l、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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