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申*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申*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申*,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做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申*构成合同诈骗罪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申*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下面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申*与高*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一直在履行该合同,在合同得履行过程中高*明知了标的汽车在泗阳,明知了标的汽车并不在申*的直接控制之下,也明知了标的汽车的GPS被下掉并非申*所能控制,也非申*所期望。
高*的陈述、证人申**的证言、证人陶**的证言及申*的供述均证明了下列事实:1、原租赁合同于2007年1月3日到期后,高*与申*达成口头协议,汽车由申*继续租赁,申*为此于2007年1月25日另付款5000元,因为汽车的GPS仍然在车上,高*明知汽车在泗阳;2、高*2007年2月13号发现汽车的GPS被拆,高*就同申*联系,并且于2007年2月15日到申*家里,还在申*的家里住了一个晚上,申*告知高*汽车已经租赁给别人,要到泗阳去查看,并于2007年2月16日再付款1500元给高*;3、陶**在泗阳于2007年2月13日拔掉了汽车方向盘下的GPS电线,其目的是防止该辆汽车被申*取走,陶**下掉GPS之后还到南京找到申*的住处,要求申*履行还款的义务,并向申*提出如果申*不能还款,其将到法院起诉申*,并将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标的汽车。
上述事实证明了申*一直在履行租赁协议,协议到期后也一直付款延续合同的履行期限,如果申*有非法占有标的汽车的故意,申*就不会在合同到期后再支付6500元续租,更不会让高*住在自己的家里。另外,标的汽车的GPS被下掉后,高*和申*还共同商量如何处理,并约好春节后到泗阳查看,这一点证明高*当时明知汽车的GPS不是申*下的,明知汽车在泗阳,明知申斌也已经对汽车失去控制。
二、申*为借款将标的汽车抵押给陶**,并没有不还款直接用标的汽车抵款的主观故意。
证人申**的证言和申*的供述均证明了:申*曾经将自己的马6轿车抵押给泗阳的蒋**借款10万元。也即,申*用抵押汽车的方式借款并非只有本案一次。证人陶**的证言也证实:申*在向陶**借款之前,二人就熟悉系朋友关系,借款之前陶**还去过申*的家里。另,申*在向陶**借款时已经出示所抵押汽车的行车证,行车证所载明的车主并非申*,亦即:非得到车主的书面同意,该车在抵押期间所有权是不可转移的,在抵押期间陶**仅有使用该车的权利且负有妥善保管该车的义务。出示行车证这一情节显示:陶**和申*在交接标的汽车是均明知把汽车抵押在陶**处仅是一种担保行为,即使申*不能按时还款,汽车的所有权也不能转移为陶**所有,汽车的所有权始终归登记的车主所有。
陶**在向申*催要借款后,担心申*一时难以还清,其并没有依法起诉借款人,反而在不通知申*的情况下私自下掉了高*和申*赖以控制汽车的GPS,并在下掉GPS后还与申*联系,并到申*的家里找到了申*要求还钱,申*还在家里接待了陶**,其并没有躲避陶**,更没有将标的汽车抵债。
三、被害人高*在报案前认为申*在故意躲避自己,其报案的根本目的是请警方协助取回标的汽车。
被害人高*向警方报警有两次,第一次是在春节后,其到泗阳找车未果,向孝陵卫派出所报警,警方认为该案属民事纠纷;第二次是在泗阳找到汽车的当时向泗阳警方报警,泗阳警方发现该车无牌且在汽车的后备箱内发现被下掉的GPS和车牌照,遂扣留汽车,为取回汽车,高*再次向南京警方报案。
而事实上,自汽车租赁给申*之后,高*一直与申*保持联系,并清楚的知道申*的家庭地址,为继续收取租金和查找汽车的下落,高*还在申*家里住宿过。
申*一直在南京,也一直住在家里,其并没有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躲避高*,更没有故意躲避过陶**。其归案前并不知道高*已经报警。孝陵卫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3月14日,警方通过申*出租另一辆汽车的车主将申*带到了派出所。
因此,申*虽然在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均违约了,但是,申*并没有故意逃匿或藏匿,其本人也一直在南京,一直住在家里。
四、申*没有继续履行与高*之间的汽车租赁协议,也没有及时将欠款还给陶**,其中的原因是申*发生了其没有预料到的交通事故。
2007年1月4日申*驾驶苏ACG**7汽车在南京大明路撞伤了骑电动车的石**(南京市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书、石**出院记录可以证明),石**为此住院治疗直到2007年2月9日才出院,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石**及其家属频频联系申*,要求申*给付各种赔偿金,导致了申*不仅无钱周转给付高*和陶**,还不时将手机关机以回避石**和其家属。但是,申*仍然住在家里,并没有离开南京。
综上所述,申*在与高*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在违约后,高*找到其家时还继续给付租金,同时,其本人在无力履行合同时并没有离开南京,也没有故意逃匿和躲避债权人,标的汽车的GPS并非申*所下,当其得知GPS被下掉之后也明确表示要同高*一同到泗阳查看,所以,申*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标的汽车的故意,其与高*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附证据材料9页)
辩护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王卫东律师
200*年*月*日
-
孙XX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148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455人看过
-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辩护词
345人看过
-
余某受贿案辩护词
454人看过
-
黄某某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190人看过
-
诈骗罪辩护词
244人看过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7(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203万余元,这些钱款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已经将其投入到前期项目建设中去了,充其量是违约行为不存在诈骗所得。 (二)没有受害人的犯罪指控本身就不能成立。
-
合同诈骗辩护词怎样写山东在线咨询 2021-04-18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1、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
-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甘肃在线咨询 2021-03-0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1、认定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
-
请问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4《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的逃匿行为而转化成犯罪的要件必须是携款逃匿,没有携款行为仅有逃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
诈骗案件辩护词怎么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1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以及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张xx等人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1)本案的犯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