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2但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都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与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所产生的问题为严重,如果多数派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少数派就处于—种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一般来说,少数派无权强制解散公司,也无权分享管理果实。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司僵局的出现,解散公司或者让对立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应当说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不允许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就等于是认可控制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
最后,法院根据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鉴于公司的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院应严格限制解散公司,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即使在公司出现僵局确实需解散公司时,也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公司僵局的实质在于股东或者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实体权益之争。当公司僵局致使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内部治理规则无法得到执行时,各股东之间利益无法有效平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是必然的和适当的。公司司法解散就是其中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方式,因为公司一经判决解散,待清算后,股东之间再无利益冲突、相互对峙的平台。
根据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适用司法解散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泊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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