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形态之认定——陈某被诉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43:02 119 人看过

一、案情举要

1、2008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安源区后埠街前村巷X栋X室窗外,用木棍将被害人邓某、钟某置于桌凳上的一个女式挎包和一条牛仔裤(内有人民币1800元)勾出窗外,被告人陈某从挎包中找到房屋钥匙后,以为牛仔裤中无钱便将挎包和牛仔裤丢弃在墙角,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放在电视柜上的1台中天牌ZT8960手机、1台天时达T-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两台手机共计价值1514元。

2、2008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伙同“水-华”(姓名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来到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包家冲居委会门口,看见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未上锁,“水-华”便将一小刀拿给陈-林后离开现场。陈-林趁无人之机,用小刀将该摩托车点火线割断后发动未果,便推车走了几十米,即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1.6元。

3、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林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4年10月、2005年6月、2006年9月14日分别获刑七个月、十个月、二年。

二、裁判要旨

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林盗窃摩托车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被告人陈-林能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陈某不服,遂提出上诉称第一次盗窃行为中,所盗得的牛仔裤中没有1800元钱;第二次盗窃行为中,他是受“水-华”的指使,并由水-华提供作案工具,故他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陈-林上诉提出第一次行为中没有盗得1800元钱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邓某、钟某均证实被盗牛仔裤中有1800元钱,且对该1800元钱的票面与所放位置等细节均有一致陈述,可证实被盗牛仔裤中有1800元钱的事实。该上诉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第二次行为中,上诉人陈-林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该4121.6元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盗窃摩托车的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在逃,不宜划分主从犯。关于上诉人陈-林上诉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遂驳回林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林某对所盗牛仔裤中的人民币1800元没有认知,是否应当将此数额评价到盗窃罪中,换言之,即林某对这180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本案之焦点之一。

四、法理解析

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尚存在诸多分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4: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怎样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一、贪污罪有未遂吗?贪污罪有未遂。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2023-03-19
    177人看过
  • 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采取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方式,对财物取得实际控制。一、盗窃不超过元会判多久盗窃金额在2000元左右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具体如下:1、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2023-03-14
    230人看过
  • 试谈盗窃未遂形态的认定
    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对盗窃案件是既遂还是未遂的判别标准,学理上存在多种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七种:1、接触说。即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窃财物为标准。2、转移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所窃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3、藏匿说。是以行为人是否已把所窃物藏匿起来为标准。4、损失说。即主张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5、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6、控制说。是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7、
    2023-04-25
    144人看过
  • 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区别
    一、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
    2023-04-12
    107人看过
  • 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区别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
    2023-03-07
    376人看过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一、绑架罪是否构成未遂?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
    2023-03-09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盗窃罪怎么认定, 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既遂如何区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 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未遂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区别犯罪既遂与未遂,在于犯罪是否得逞。如果非法占有,或者说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犯罪得逞,是盗窃既遂。反之
    • 怎样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2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 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 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 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1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
    •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该如何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5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