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不依法律:拆迁户的维权难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41:07 224 人看过

吴某:不依法拆迁该如何处罚?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

以前各地都有自己的拆迁条例,制定了按照当地的市场价70%的标准补偿。我认为还比较合理。拆迁肯定是拆掉旧的,新旧有别。当时我们同地块的门面房每平方十多万,住房已经是在5000元左右,但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却是住房1000元,门面房10000元。而且当时我们那个房子是非住宅,我的产权证当时也注明了是营业房。非住宅有权利申请选择货币也可以选择房子。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问题是人家不理你,没有办法去诉求,没有机构来维护合法的权益。

我们国家跟其他国家也不一样,不是说你不愿意政府就不能拆。但是我们要求合法的利益补偿总是合理的吧?

所有的被拆迁人在利益上其实没有过高的奢望,都知道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基本的条例上都得不到严格执行。关键就是这个问题,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法律来执行,它走样了。

我记得在2003年、2004年建设部三令五申说不许断水、断电、断暖气。它这么做了,又能怎么着?像我当时的房子不是什么都断了?对不按照法律执行的人,哪个来裁判?如何保障以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

产生了争议,而主体是政府的话,找政府不太合适。不公正时可起诉,司法不公正怎么办?没有一个断得了是非、敢承担责任的部门,被拆迁人仍然诉告无门。有些部门对争议说是60天给答复,不答复又怎样?我了解到,有的七八年都未答复。

不依法拆迁该如何处罚?有关立法单位要着重制定这些条款。当时我的事情经过了法院的程序,但受到哪一级的保护?针对具体实施的执法者,应制定一套针对他们的问责制度。

我还希望今后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要划分清楚。老百姓要知道这个项目到底是属于哪一种性质。我想中国老百姓都知道公共利益大于一切,但是一要明确划分,二不可以滥用。像当时我们那个事情,修商场是什么公共利益?

潘某:我担心评估出问题

(2008年6月,上海闵行区潘某夫妇投掷燃烧瓶抵抗强拆。)

我们房子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仍然没什么进展。不过对新拆迁条例还是蛮期待,尤其是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区分开这一条。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征收公民财产比较担心,这样被拆迁户官司永远打不赢了。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再拆迁,这个规定很好,但我担心评估可能会出问题。以我的经历来看,我们在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的房子面临拆迁时,我上网看了评估师守则,上面讲到要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分得很细,旧房、平房、农村翻建的房、已购公房都不同。我们觉得不错,就答应了政府请的评估师来估价。结果上万元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评估师按房子的造价,给出了761元一平方米。我们提出,这不符合评估师准则,不公平。他表示没办法,这是政府定的。

两年前,我在新西兰也经历了一次拆迁。当地政府要扩建高速路,正好经过我家,政府给了一个评估价。按照当地的法律,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到市场上找两家评估公司,然后选最高的那个。政府估价和市场估价通常不会相差四、五万元。我们最终按照最高估价获得了赔偿,高高兴兴地搬走了。我很但心,按新拆迁条例的规定,如果政府掌握了评估公司给出低价,住户觉得不公平不肯搬迁,法院仍会支持政府强拆。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该当何罪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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