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标侵权诉讼人当中,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授权过程当中有瑕疵,或者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应该被撤销,那么被告可以请求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终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商标被撤销的理由有很多,比如把不应该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或者商标注册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或者抢注了他人使用在先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个人或者企业作为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是应该撤销的,在答辩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商标侵权诉讼的请求,同时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
二、在商标侵权诉讼当中,被控侵权人的另外一个抗辩事由叫正当使用。
什么是正当使用呢?我们先看一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如果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等,注册商标人无法专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这些要素,就属于正当使用,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侵权诉讼当中还有其他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在侵权诉讼当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使用在先权利抗辩。如一名经营者使用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告,而原告的商标进行了注册并指控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者可以说自己是行使在先权利的行为。
比如最近发生的“诸葛亮”和“诸*酿”的案子,诸葛亮被注册为一个酒类商标,后来企业指控另一家企业使用“诸*酿”的字样,经过查实,“诸*酿”使用在先,并且在诸葛亮商标注册之前,“诸*酿”已经获得了市场一定程度的认可。因此在诉讼当中,“诸*酿”被法院认定为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可以被视为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可以诸*酿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抗辩,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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