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同居长达十余年,男子因病辞世,该女子持有男子生前遗嘱,一纸诉状将原配告至法院,要求凭遗嘱继承男子名下房产、退休费、丧葬费补贴、抚恤金、保险金等合计46万多元。珠海某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珠海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女方以护工名义非婚同居
王某与冯某于1972年结婚。1984年王某起诉冯某要求离婚,某区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尔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1991年12月始,冯某与王某开始分居。
从1995年开始,邝某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回乡下祭祖时,带着邝某及邝某的两个孩子王小富和王小美一起回老家。
2009年,王某因患帕金森病、高血压病,曾三次入院治疗。2010年3月1日,王某手写一张欠条,写明邝某自2000年3月开始对其护理,每月工资最少1500元,以后逐年增加,现欠薪215000元。此后,邝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冯某,以该欠条为据,要求两人连带支付10年的护理费215000元。某法院于2010年5月做出民事判决,确认邝某与王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驳回了邝某的诉讼请求。邝某不服上诉,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同居女子
2010年2月25日11时45分,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王某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日,王某在医院立下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某为防止今后不测,立遗嘱如下:一、珠海市胡湾里一巷××房归我所有的产权部分由邝某女士所有;二、我去世后应得的工资、抚恤、补贴、保险赔偿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财产归邝某所有。”遗嘱中所涉房屋系王某与冯某于1989年共同购买。2011年5月7日,王某死亡,其丧葬事宜由冯某主持处理。
法院:有悖公序良俗原则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了王某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邝某从1995年开始住进王某家,此时王某身体尚足以应付日常工作,无需护理,数年后方才退休。结合原告提供的祭祖照片、族谱、王小富学籍卡、病危通知书,足以认定邝某是在明知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某在与冯某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某,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遗赠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邝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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