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男子称为减轻病父痛苦将其勒死,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4月22日,记者从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获得了一份儿子亲手杀害父亲的刑事起诉书。检方指控,大理一男子常某才为了减少病痛给父亲带来的折磨,亲手将自己的父亲在家中勒死,并放入棺材内掩埋。检方认为,常某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政府相关人员表示,该案确系在当地发生。而其同村的村民表示,常某才父亲有肢体残疾,无法劳动,常某才常年与父亲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常某才在平时照顾父亲时,没有出现打骂或不耐烦的情况。
2020年10月2日凌晨6点左右,常某才认为父亲李某某常年有病靠喝酒续命,为了减少病痛给他带来的折磨,于是他从房间中拿出了一根绳索缠绕父亲的颈部并将其勒死。待父亲死后,常某才将父亲尸体拉到离家200米远的坟地旁边,将尸体装入事先摆放好的棺材内进行掩埋。将父亲掩埋好后,常某才电话通知亲属,称父亲是醉酒跌死的。事发三天后,10月5日,常某才将作案时穿的衣物和父亲李某某生前的行李衣物在自家房后烧毁,随后便到当地派出所将父亲户口注销。
当年10月6日,常某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死者李某某的死因应为勒死。
2020年12月1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检方认为,被告人常某才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常某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二、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0)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唿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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