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这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国家立法时间较早,当时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不久,问题尚未充分暴露,许多规定较笼统原则,而我省现有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又存在超越制定权限、有行业或者地方保护倾向、违法增设审批环节等许多问题。因此,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是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完善我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招标投标法是与WTO采购协议接轨的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我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上述根本目的出发,条例的直接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投标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看,招标投标制度在诸多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依法招标投标的意识不断增强。目前,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类公共工程,已较普遍地实行了招标投标。但是,我省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的关系未从根本上理顺,部门利益冲突情况依然存在;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条例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中被广泛应用的活动种类和交易方式,通过立法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能促使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投标竞争,保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人一律平等,既使双方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又不损害他人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这一目的出发,条例不但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化,而且为其规范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护手段,从而在机制上抑制不正当竞争。
2、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在有关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有关权利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整个过程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等情形,不仅可以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对外形象。因此,通过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通过制定条例,保障国有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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