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对合同的影响及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52:21 222 人看过

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则丧失向买受人追索财产价款的权利。价款若已交付,出卖人应承担返还价款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合同财产意外灭失谁负责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1)买卖标的物是一般的动产的,其所有权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己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买卖标的物是特殊的动产的(比如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权也是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

(3)买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屋),其所有权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起转移。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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