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县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设,可以依法对你村的耕地实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征用(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征用”实际是“征收”,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于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若县政府以公益性建设为名,圈占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这种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向原土地征收批准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3、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都已经公布实施,可以购买有关法律法规书籍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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