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就可以申请:
1、有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经营场所不小于80平方米;
3、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新增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为一人;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法人股东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
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5、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6、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之附件《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7年)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商务部调整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实施。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2017年)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之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017年)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17年)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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