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9]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辅底资金。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辅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辅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是每年上缴和下拔的调剂金。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责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责比例减轻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三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拔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二)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本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
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从1999年9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不准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时,应同时编报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各地执行。
四、省级统筹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具体业务操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政府汇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运营情况。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到2000年,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后,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上级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计划。省与市、州要签订责任状,并作为考核各地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凡弄虚作假故意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或多报冒领养老金,除如数追缴追回外,还要根据有关法律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致使社会保险费少征、漏征、流失等,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从1999年1月1日起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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