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9岁的张某是市内某建筑项目的股东,当骗子谎称取得了该项目的总承包权,欲与他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诈骗钱财时,他竟给骗子当托儿,合伙诈骗了400万元。昨(2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合伙诈骗400万元
2012年2月29日,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已判刑)向社会上散布自己已通过张某取得了南充(微博)某建筑项目的总承包权,并利用伪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资料,与重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的老总刘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当时刘某向李某交了20万元作为保证金。后李某催促刘某继续缴纳保证金,但刘某担心李某并没有取得总承包权,不愿继续缴纳。
为打消刘某的顾虑,2012年3月7日,李某将张某约至顺庆区一家茶房,与刘某见面,张某以该项目大股东的身份,明确告诉刘某,他已经把该项目的总承包权给了李某,让刘某放心。当天,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让刘某将200万元保证金打到他所在公司的账户上。当刘某从该项目其他股东口中得知该工程并未对外发包后,找到张某,张某答应妥善处理此事,并将200万元打到李某公司的账户上。同年3月15日,在顺庆区五里店的一家茶房内,张某谎称他将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许诺以后仍会将该项目劳务拿给刘某做,使得刘某再次相信了他们,而未收回保证金。后刘某未能进场施工,李某也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退还保证金。
2012年4月13日,张某再次给李某当托儿,向吴某证明他将把该项目的总承包权交给李某,成功骗取了吴某200万元保证金。
又单独诈骗50万元
此后,张某又以急需资金为由,骗取了吴某50万元保证金。因后来吴某一直未能进场施工,找张某退款,张某退还了吴某5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张某作为该建筑项目的股东之一,在明知李某未取得该项目总承包权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他人共计450万元(第一笔20万元保证金张某未参与),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日前,省高院终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共计445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何某某: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除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二、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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