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体损害责任,是指管理物体的人不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物体的替代责任。在我国,物品损坏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损坏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坏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坏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坏责任、妨碍交通物损坏责任、树木断裂损坏责任和地面施工损坏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侵权内容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如果存在漏水侵权行为的话肯定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没有办法解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话,必然是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确实是存在着侵权行为以及给自己造成的相关的损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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