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种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9:51:05 60 人看过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一、本商品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

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事出有因,寄存人也可以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三、商店保管合同具有什么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材料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材料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2、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造成保管材料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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