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验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5:03:31 66 人看过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3、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一、如何判断房屋是否质量不合格

认定房屋的质量不合格,应当根据专业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的结果而定。对于新建的商品房,也必须经过行竣工验收且结果为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呢?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自检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竣工报告;

3、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负责主体结构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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