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欲索赔,未缴社保应该怎样证明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1:49:44 309 人看过

案例:

木器加工厂油漆工李某:我是山东人,今年41岁。在老家时做过木匠,两年前来到北京打工后就在一家木器加工厂里工作,岗位是给家具刷油漆。去年厂里跟我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直没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

今年3月底的一天,我正在上班时被木料砸断右腿,治疗后现在还在家养伤不能走路。受伤后,老板来看过我一次,给了5000元钱让我回老家养伤,其后再没给过工资和治疗费。我想申请工伤,但老乡说我必须证明跟木器加工厂有劳动关系才行,可我找老板要劳动合同他不给,称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了,而其他同事也不愿给我作证。我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月10日左右公司发现金,没有工资条。请问:我现在要进行工伤索赔的话,怎样证明自己与木器加工厂有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您的情况,建议多搜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作记录材料,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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