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官方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8:53:43 304 人看过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条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

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庆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

延庆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延庆县域总体规划的请示》(延政请字文〔2001〕1号)收悉。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延庆县域总体规划》(一九九八年——二一年)(以下简称《县域规划》)。《县域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延庆县今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延庆县是北京的西北门户,是京郊优质食品生产基地和旅游休闲基地之一,也是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不懈努力,将延庆县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生活便利、环境清洁优美、城镇体系布局基本合理、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现代化区域。

二、延庆县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大力发展远郊城镇的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方针,实行城镇带动战略,重点发展卫星城和中心镇,加强建制镇的建设,完善县域城镇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发展规模。到2010年全县常住人口控制在30万人左右。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部分山区人口向平原地区转移,富余的农业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提高城市化水平。

城市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到2010年规划全县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28平方公里以内。

四、切实加强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全县要建成由城镇村庄绿化、保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绿化、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山区绿化、平原农田林网化等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县域绿化系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抓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五、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基本农田28000公顷。

六、旅游业是延庆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要将延庆县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京西北旅游度假基地,在合理利用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发风景区,增加生态农业观光等特色旅游项目,提高接待能力。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珍贵的文化遗产,发展旅游应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七、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在延庆县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划定官厅水系、潮白河水系的一、二、三级保护区,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调整城镇建设规模。

八、认真组织《县域规划》的实施。《县域规划》是延庆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制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进一步健全全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规划为龙头,强化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调控。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县域规划》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拆迁法律摘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颁布时间:2001/11/16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颁布时间:2001/11/16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
    2023-04-23
    454人看过
  • 北京拆迁法
    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确保国有土地有效征收,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建议:1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
    2023-05-08
    457人看过
  • 解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
    2023-02-22
    306人看过
  • 北京市新拆迁法实施规定详解
    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建筑面积应以什么为准,在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实施意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偿。此外还规定,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在拆迁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
    2023-07-02
    374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新拆迁法实施办法细则
    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建筑面积应以什么为准,在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实施意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偿。此外还规定,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在拆迁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这里所指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但是对于国家征
    2023-04-22
    118人看过
  •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
    2023-06-04
    159人看过
  •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第三条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目前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
    2023-06-10
    151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按照拆迁安置工作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对被迁单位和被迁户进行合理安置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市进行建设拆迁,一律按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第二条建设单位未经主管拆迁工作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迁。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必须>从建设的需要,在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据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的范围内有拆迁任务的,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核拨土地。建设用地核拨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2023-06-08
    393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九条解读
    第九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问:能否请您再介绍一下关于损害后果的相关规定?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原被告的商品完全误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来源相同,为同一经营者;三是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商业标识许可使用、参股控股、关联企业等特定
    2023-04-23
    198人看过
  •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
    2023-05-05
    58人看过
  • 公司法解读: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公司形式变更是将某一种类公司变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
    2023-06-09
    63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城
    2023-04-22
    34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九条【劳动监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实践中,有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行为,其中不少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如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予以承认,但是就是以各种理由拖着不支付,对此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约成本和精力,劳动者不必再走调解、仲裁,再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
    2023-06-09
    245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
    • 北京市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中的第34条解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48条解读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1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北京市公路条例解读的第一条怎么解释?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