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条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
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庆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
延庆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延庆县域总体规划的请示》(延政请字文〔2001〕1号)收悉。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延庆县域总体规划》(一九九八年——二一年)(以下简称《县域规划》)。《县域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延庆县今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延庆县是北京的西北门户,是京郊优质食品生产基地和旅游休闲基地之一,也是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不懈努力,将延庆县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生活便利、环境清洁优美、城镇体系布局基本合理、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现代化区域。
二、延庆县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大力发展远郊城镇的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方针,实行城镇带动战略,重点发展卫星城和中心镇,加强建制镇的建设,完善县域城镇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发展规模。到2010年全县常住人口控制在30万人左右。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部分山区人口向平原地区转移,富余的农业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提高城市化水平。
城市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到2010年规划全县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28平方公里以内。
四、切实加强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全县要建成由城镇村庄绿化、保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绿化、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山区绿化、平原农田林网化等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县域绿化系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抓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五、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基本农田28000公顷。
六、旅游业是延庆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要将延庆县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京西北旅游度假基地,在合理利用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发风景区,增加生态农业观光等特色旅游项目,提高接待能力。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珍贵的文化遗产,发展旅游应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七、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在延庆县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划定官厅水系、潮白河水系的一、二、三级保护区,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调整城镇建设规模。
八、认真组织《县域规划》的实施。《县域规划》是延庆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制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进一步健全全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规划为龙头,强化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调控。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县域规划》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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