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应该由政府来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4:21:10 462 人看过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领导和协调工作。由于消费领域的出现新的特点,单靠一个行政部门解决问题并不容易,可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这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预防发生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果商店设立投诉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投诉、面对面投诉、或者书面投诉的方式与店方的投诉部门协商解决。要注意记录店方接待者的姓名和对话的内容,以便于解决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审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支持,以利于公正裁判。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诉,请求解决纠纷,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投诉或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有关事项:

(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或者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投诉或者申诉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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