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1、3个以上发起单位或5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的文件;
3、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其他社团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5、《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6、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7、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8、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9、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以筹备机构名义提交的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文件;
3、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4、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算总数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非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如有副处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还需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8、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四、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
1、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2、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6、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7、机构负责人简历。
五、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登记
1、社会团体变更名称:(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社会团体变更住所:(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3、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2、社会团体内设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4)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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