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41:54 107 人看过

1。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犯罪证据的认定既困难又重要(1)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举证困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债权人不配合。权利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更不愿意将技术资料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存在问题。诚然,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多人介入和知悉商业秘密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人擅自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这也将构成第二次侵犯商业秘密。债权人的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消除权利人的这种顾虑,让权利人知道,只有打击犯罪,才能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无形资产,依赖权利人对其进行保密。它具有保密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然而,随着电子网络的迅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不断增加。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犯罪分子一般会在犯罪后对泄露的信息进行处理。由于网络传播的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取证和证据保全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商业秘密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纪要》中肯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决定被告应当就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方法提供证据,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侵权。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推定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责任收集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收集到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必要对被告人进行有罪认定和纪律处分。权利人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笔者认为,如果有资格,相关的技术资料应该经过专业权威机构的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往往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种专业技术知之甚少。如何仅凭法官的主观推断和简单的比较就认定专业技术为商业秘密?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权威的认定尤为重要。由于专业人员对国内外专业技术的最新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数据检索和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科学、客观的。如果不进行权威鉴定,如何满足刑事案件中“证据真实、充分”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完全接受这个结论。法官是中立的法官。以判决为依据的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质证。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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