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一、合同解除诉讼时效
解除合同有不同的原因及方式。就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情势变更原则意思是什么
所谓情况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或履行过程中,社会现实或基本事物形式因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发生质的或超过一定数量的异常变化。如果合同严格履行,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合同履行极不公平。
情况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情况变化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况变更的客观事实,应当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基本情况。由于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的客观现实;
(二)情况变化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情况变更具有时间限制,不是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发生,而是指合同订立后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
(三)具有情况变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况变更不以合同各方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经双方努力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这种变更不能归因于第三方的行为;
(四)情况变化是不可预测的,即情况变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的;
(五)合同履行严重不利。情况发生变化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是,如果按原合同履行,一方的利益将明显处于不利状态,这显然超出了必要的交易风险范围。
三、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诉讼权。但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不但失去胜诉权,也可能会失去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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