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9-09-02 10:26:20 21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石家庄市属以上各类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材料:

附上网上下载材料的官网:http://www.sjzsb.gov.cn/col/1291102695943/2015/07/02/61.html

(一)申请医疗待遇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伤认定书;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从网上下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8、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9、住院医疗票据(附费用汇总清单、病历);

10、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1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2、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3、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事故备案表(从网上下载);

1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二)申请康复待遇需协议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伤认定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康复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6、康复对象确认表;

7、康复治疗通知书;

8、康复计划表;

9、康复评测表(前、中、后三期测评);

10、康复执行单;

11、康复待遇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12、康复票据(附费用明细、病历);

1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三)申请伤残待遇时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从网上下载);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四)申请工亡待遇时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亡认定书;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从网上下载);

5、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7、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8、供养亲属资格认证表(从网上下载);

9、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10、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11、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1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13、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1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的证明;

15、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

1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五)申请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从网上下载);

6、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六)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从网上下载);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从网上下载);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从网上下载);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从网上下载);

7、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9、劳动用工、解除备案台账;

10、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本人合同未到期解除的);

1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通知书;

12、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

13、失业职工接收通知书、档案回执;

14、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财务记账凭证)包括本人收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收条(复印件);

15、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须注明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和本次工伤有关的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6、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1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七)申请涉及第三方的工伤保险待遇时还需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原件,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应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民事裁定书。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工伤事故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填报《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事故备案表。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事故备案表

下载地址:sbjgsc2010@163.com(密码:sbjgsc)

传真电话:88625893

报送邮箱:sbjgsc2010@163.com

(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工作人员。

2、审核各项待遇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当面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应及时与参保单位沟通情况。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当场审结;对参保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一次性告知,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即时受理。

3、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次月10日后,参保单位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领取上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单,等待基金管理处转账。

四、办理时限:

(一)按照《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每月1日-10日,业务系统数据结算和业务档案整理归档期;

每月11日至20日,受理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21日至25日,受理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材料;

26日至28日,聘请协议医疗机构专家会审大额医疗费用;

29日-30日,业务前台汇总业务后打印结算表和汇总表转基金管理处。

(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当场审结;对参保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一次性告知,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即时受理。

办理地点:平安北大街向阳路25号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东大厅

联系电话:0311—88625894、8862586388625893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六、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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